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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明网讯 5月7日国家药监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公安部、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,明确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,2020年实施的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和行为规范是修订后的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重点明确的部分。医药代表备案制度始于2020年,为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,国家药监局当年9月发布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,自2020年12月起施行。截至目前,超过2000个持有人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注册,备案医药代表约11.6万人,基本实现了对医药代表的统一信息管理。但是,少数医药代表超越学术交流职责,从事药品推销,甚至参与行贿,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,影响医药产业健康发展,助长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气。
新规在全国统一备案制度基础上,对医药代表从业条件、学术推广行为、各方主体责任作出全流程规范,严禁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、统计处方、商业贿赂等行为,推动药品推广回归学术本源。
医药代表是连接药品企业与医疗机构的重要纽带,长期以来,部分人员偏离学术定位、参与“带金销售”、商业贿赂等问题,成为医药行业治理重点。2020年试行备案制以来,我国已实现医药代表信息可查、主体可溯,但行业乱象仍未根治。此次出台的正式管理办法,从单一备案管理升级为覆盖准入、授权、推广、监督、惩戒的全链条制度,进一步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医药代表、医疗卫生机构三方责任。
办法明确,医药代表必须具备医学、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熟练掌握药品药理毒理、适应症、不良反应、禁忌等专业知识,并经聘用企业培训考核合格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医药代表管理主体责任,不得聘用有商业贿赂记录、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,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销售任务,不得授意代表从事收款、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的,须明确合规责任,不得以外包规避监管。
全国统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继续作为管理核心载体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完整备案医药代表身份信息、学历、授权范围、推广区域、推广领域等内容,信息变更或授权终止的,应当在30日内完成变更或删除。医疗卫生机构需指定部门统一登记接待医药代表,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前必须通过备案平台核验身份,信息与备案不符、未完成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。
办法划定医药代表行为红线,严禁未经备案登记开展推广、统计医生处方量、以药品销量为条件提供赞助捐赠、向医务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输送回扣礼金等财物、夸大疗效隐匿不良反应、非法获取患者信息等行为。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不正当利益,不得参与违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等活动。
在监管层面,药监、卫健、医保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、线索移送、案件通报、行刑衔接工作机制,形成协同监管格局。对存在商业贿赂、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、机构和个人,依法采取公开违法信息、重点监管、限制药品采购、限制医保定点协议、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。医保部门同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,对行贿主体开展穿透式信用评级,实现“一处违法、处处受限”。
随着8月1日实施日期临近,药品企业、医疗机构、医药代表将进入制度落地与合规调整的关键阶段。(张梦凡)
